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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所规定的尊重隐私和家庭生活的权利

专家报告不能成为作出裁定的唯一考虑因素。即便如此,欧洲法院澄清,即使专家报告以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出具,审查该事项的法院也不能仅凭该报告作出裁定。法院在审查申请人就主管部门裁定提出的上诉时,更不能认为该报告具有约束力或结论性(第45段)。

心理专家报告的使用

心理专家报告的准备和使用也必须接受同样的审查:谈到心理专家报告,如F案中所争议的报告,欧洲法院裁定,利用此类心理报告评估个人性取向的程序必须符合人权法,包括《宪章》第 7 。

欧洲法院指出

制作和使用心理专家报告本质上构成对个人私生活权利的干涉,因为这涉及个人的性行为和性取向等人文方面。法院表示,申请人在被要求同意此类心理检查时实际上承受着压力,因为申请人知道此类请求与当局就其庇护身份作出的“决定密切相关”。庇护身份的决定往往关乎申请人对迫害的恐惧,有时甚至是生死攸关的。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的同意“不一定是自愿的”,因此构成对隐私的干涉(第 52-3 段)。

但“干涉”并不一定违反《宪章》第七条。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限制 欧洲数据 权利的行使,但前提是这种限制是必要的——这意味着这些限制符合欧盟承认的普遍利益,或有助于保护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第55段),并且所涉及的利益与干涉行为成比例(《宪章》第五十二条)。

欧洲法院依据这一标准裁定,在确定性取向的背景下使用基于人格投射测试的心理检查所造成的干扰的严重性和性质不符合比例原则:

首先,本文所研究的特征,即性,涉及一个人的基本身份以及个人生活中非常私人和私密的方面;
其次,虽然心理报告可能会提供有关情况的补充信息,但它绝不能就个人的性取向或个人内心对迫害的恐惧提供明确的答案;
第三,庇护申请一般通过审查申请人陈述的“一致性和合理性”来决定,而不需要对陈述的每一个方面都进行决定性的证据证实(第68段)。

有趣的是欧洲法院并未进

步讨论在评估对个人私生活的“干涉”时,哪些类别被视为过于私人或私密 优化内存使用 的生活方面,哪些类别不被视为过于私人或私密的生活方面。法院本质上采用了一种平衡测试——根据所有事实和情况,权衡行为的侵入性质与其所服务的目标。

欧洲法院指出,除人权标准外,心理报告的制作方法和原则 阿尔及利亚商业指南 也应符合国际科学界公认的标准。但法院对其在事实调查中的辅助作用仍保持敏感——指出这些方法是否具有足够的科学可靠性是一个事实评估问题,应由各国法院条所规定的尊重 自行决定(第58段)。然而,欧洲法院基于对比例原则的分析,认为足以得出结论,认为此类做法不符合欧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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