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人权法院在其最近于2017年11月15日发布的关于“环境与人权”的咨询意见中(载于《EJIL:Talk!》一书,摘要见此处;关于其潜在的对角效应,请参见此处),是第一个承认基于对国内活动控制的域外管辖权联系的人权法院。本文阐述了咨询意见中关于第一个问题的结论如何承认了新的域外管辖权联系 (1),并指出尽管取得了一些令人欣喜的进展 (2),美洲人权法院未能就管辖权联系的界限 (3) 提供全面的指导。
1. 新管辖权测试概述
个问题:如果一个缔约国因环境损害或环境损害风险而导致其人权遭到侵犯,并且该损害可归因于该缔约国,那么该缔约国是否根据《圣何塞公约》第 1(1)条对位于该缔约国领土之外的个人拥有管辖权。
这是美洲人权法院首次面临
美洲人权公约》域外适用性的问题。因此,法院审查了美洲人权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和其他条约机制的判例法,确认了《公约》的域外适用性,并承认了域外管辖权的两种替代依据:对领土或个人的有效控制。然而,美洲人权法院并未止步于此,而是接受了第三种管辖权关系,即“当原籍国对造成损害及随之而来的侵犯人权行为的活动实施有效控制时”(第104(h)段)。美洲人权法院通过建立一种新的管辖联系,扩大了域外管辖权的适用范围。这种联系不同于域外管辖权对领土/个人的有效控制标准:它基于事实联系——或者用法院的表述,是“因果联系”——即在一国领土内实施的行为与发生在国外的侵犯人权行为之间的联系(第95、101-102段)。尽管欧洲人权法院(ECtHR)模糊地承认“缔约国在其领土外产生影响的行为[…]可构成第1条所指的管辖权的行使”(例如Al-Skeini案),但它从未将其作为确立国家域外管辖权的独立依据。
美洲法院运用国际普遍适用的尽职调查原则(参见特雷尔冶炼厂案和科孚海峡案中的传统概念),对新的管辖权联系进行了阐述,同时扩展了其内容。美洲法院遵循了联合国条约监督机构的众多建议,要求各国不仅要尊重国外的人权,还要防止第三方 WhatsApp 号码数据 在有能力影响其他国家的情况下侵犯这些国家的人权(例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4、15、24号一般性意见;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6号一般性意见;以及人权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草案)。
咨询意见的重要性
新的管辖联系可以说比以前使用过的任何其他域外管辖联系都要广泛。咨询程序中的一些介入者警告不要如此扩大现有判例法(例如阿根廷)。我们可能还记得,这与欧洲人权法院一直小心翼翼避免的情况类似,担心出现“因果”管辖权概念(参见Bankovic)。然而,这并不是咨询意见构建的管辖联系。新的联系并不像欧洲人权法院担心的那样,将“在世界任何地方受到可归咎于缔约国的行为的不利影响 我的 Wi-Fi 很慢,如何提高连接速度? 的任何人”纳入国家管辖范围,但该国将因未能在其领土内履行尽职调查而承担责任。
有了新的管辖权关联,法院便可在各种情况下行使域外管辖权:一国与域外局势存在事实上的关联,但对领土或人员没有实际控制权,且该国知晓不法行为的风险,并因其有效控制其境内活动而 阿尔及利亚商业指南 具备保护能力。不妨设想一下,多个国家对公海移民的拟议管辖权(此处),母国对跨国公司域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此处),或国籍国对其国民寻求外交美洲人权法院在其咨 或领事协助以应对人权侵犯的管辖权(参见此处或此处不予采纳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