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伊拉克的行动不同,这一跨越边境的行动是在没有得到领土国家——叙利亚政府——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美国和叙利亚之间是否存在国际性武装冲突?这取决于如何解读第 20 条。第二条是日内瓦四公约中共同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之间可能发生武装冲突,即使其中一方不承认有战争状态”。
先前版本的《共同第二条》评注似乎表明,两个国家之间要发生国 就需要两支武装 际性武装冲突,。1958年《日内瓦第四公约》评注提到“ 两个国家之间发生的任何分歧 ,导致 武装部队成员的干预”(第 20 页,重点添加)。然而,更新后的评注(2016 年 GCI 评注第 222 段;2021 年 GCII 评注第 255 段)指出,1958 年的立场“意味着,要发生第 2(1) 条意义上的武装冲突,至少需要两个敌对国家同时通过其武装部队参与。这种解释太狭隘了。”
根据更新的评论
只要一个国家单方面对另一个国家使用武力,就会引发国 罗马尼亚电话号码库 就需要两支武装 际武装冲突。此外,未经另一个国家的同意,在其领土上使用武力,就等于对后者使用武力,从而在两国之间引发国际武装冲突。即使使用武力的理由是与后者领土上的非国家行为者交战,情况仍然如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更新的评论采纳(并引用)了我所倡导的立场(参见本章和此处的更新版本)。
ii. 职业定义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新版《评注》与之前持不同立场的第二个例子与占领的定义有关。
根据共同第二条
日内瓦公约完全适用于占领情况。之前的评注版本(即对 如何创建成功的博客:7 个步骤! [指导] 日内瓦第四公约第六条的评注)认为,第四公约对占领的定义与 1907 年《海牙章程》第 42 条对占领的定义不同。根据该条款,“领土实际处于敌军权力之下时,即视为被占领。占领仅限于已建立并可行使这种权力的领土。” 1958 年《评注》指出:
“本条中使用的‘占领’一词的含义比《1907 年第四海牙公约》附件第 42 条中的含义更广泛。就个人而言,《日内瓦第四公约》的适用并不取决于是否存在上述第 42 条所指的占领状态。领土平民与进入该领土的部队(无论是否战斗)之间的关系受本公约管辖。在所谓的入侵阶段和建立稳定的占领制度之间不存在中间阶段。即使是一支巡逻队 电话号码业务线索 进入敌方领土而无意停留在那里,在与遇到的平民打交道时也必须遵守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