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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对新的禁止酷刑委员会般性意见的分析第

部分中,我们指出,国家在一系列问题上的反击,例如外交保证和驱逐后救济,取得了成功,这从委员会对现已通过的《一般性意见》的修订中可见一斑。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禁止酷刑委员会》在磋商过程中坚持立场、抵制国家反击的领域,有时甚至不顾各国的担忧,将某些原则推向了《一般性意见》草案所阐明的立场之外。

举证责任倒置

通用条款草案提议在个人“无法详细说明其案件”的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例如,如果她无法获得关于其所指称酷刑的文件或被剥夺自由(第40段)。美国、俄罗斯、挪威、芬兰、丹麦和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反对这种倒置举证责任,它们认为这并未反映《公约》或委员会判例法的措辞,这些措辞表明,举证责任始终在于申诉人。虽然委员会的判例法中偶尔会提到倒置举证责任,但只有在申诉人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其案件后,这种责任才会转移(例如,参见SPA诉加拿大案,第7.5段)。尽管存在这种反对意见,且缺乏委员会判例法的依据,但已通过的通用条款仍然保留了倒置举证责任,表明委员会正在运用通用条款对《公约》进行动态解释。

国内航班替代方案

在一般条款草案中,委员会表示,国内逃亡替代方案(即将一个人驱逐到其不会遭受酷刑的国家地区)“不予受理,除非委员会收到可靠信息[…],表明驱逐国已采取有效措施,能够充分和可持续地保护有关人员的权利”(第 51 段)。

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芬兰、挪威和美国均反对这一立场,认为国内航班 电报列表 选择应作为整体风险评估的一部分进行考虑,委员会的立场过于僵化。

在已通过的《一般规则》中,委员会超越了草案中阐明的立场,强化了对国内逃亡选项的反对,并暗示国家反击完全失败。已通过的《一般规则》中关于国内逃亡的条款并未提及接收国保障保护的能力,而是断言国内逃亡替代方案根本“不可靠或无效”(第47段)。

获得康复服务

通用条款草案认为,如果酷刑受害者需要专门的康复服务,那么一旦他们的病情得 了解客户在您网站上的停留时间 到医学证明,就不应该将他们遣送至无法继续接受治疗的国家(第 21 段)。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芬兰、挪威、英国和美国等多个国家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这些国家认为,这会产生基于健康状况而非未来酷刑风险的额外不驱回义务,而后者是《公约》的立场。一些欧洲国家援引了欧洲人权法院关于在健 阿尔及利亚商业指南 状况不佳的情况下驱逐出境的判例,包括N v UK,以支持其立场。委员会判例明确指出,健康状况不涉及《公约》规定的不驱回义务,因此通用条款草案试图在我们对新的禁 逐步发展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立场。尽管面临所有这些反对,委员会仍然在通过的通用条款中保留了其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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