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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人道主义服务需要谁的同意?

然而,更新的评论指出,“包括日内瓦公约在内的后续条约并未改变《海牙章程》中对占领的定义”(GCI 评论第 294 段)。它继续指出,“第四公约以《海牙章程》为基础,但并未在定义占领概念方面取代《海牙 实施人道主义服 章程》(第 296 段),并且《海牙章程》中的定义是国际人道法中对占领的唯一定义,也适用于日内瓦公约(第 298 段)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立场改变的第三

个例子与《武装冲突法》第 9 条(以及《武装 俄罗斯电话号码库 冲突法》第 II、III 和 IV 条第 9/9/10 条)的解释有关。该条款规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公正的人道主义组织可以向武装冲突各方提供服务。但是,该条 实施人道主义服 款接着指出,提供这些人道主义服务的权利“须经有关冲突各方同意”。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哪些当事方是“有关方”,以至于需要他们的同意。例如,在武装冲突背景下提供食物的人道主义救济行动。如果食物必须来自国外,需要谁的同意?只需在其领土上开展救济行动的当事方,或救济行动必须经过的所有当事方。1952年《武装冲突法》第 1 条评注指出:

“‘有关各方’必须理解为那些能够实施预期行动的各方。例如,在转运救援物资时,不仅需要获得目的地国的同意,还需要获得发件国的同意,以及过境国的同意,如果必须通过封锁,还需要获得控制封锁的国家的同意。”(第 111 页).

然而《一般货物规则》第 9 条的最新评论

推翻了这一立场,认为货物必须过境的国家不是本条款 化上还发生了哪些我们往往忽视的事情? 所指的“有关方”。因此,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说法,本条款不需要此类过境国的同意(尽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承认,一般国际法要求此类同意)。新评论(第 1166 段)指出,该方只会在以下情况下“有关”:

“因为拟议的人道主义活动将在其领土或其控制的地区进行,占领国就是这种情况。因此,根据第 9 条,无需征求国际武装冲突的对方的同意。即使拟议的救援车队需要经过对方领土,情况也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一套不同的规则来规范其关于允许和协助“通行”的义务的立场(见第 1168 段)——但就第 9 条而言,该方并 电话号码业务线索 不“担心”,因为拟议的人道主义活动不会在其领土上进行。然而,需要根据一般国际法征求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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